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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~
終於有機會碰到人事了~

以下為 請假規則:

因懷孕者,於分娩前,給產前假八日,得分次申請(可以"時"申請),不得保留至分娩後;於分娩後,給娩假四十二日;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,給流產假四十二日;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,給流產假二十一日;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,給流產假十四日。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,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。即將分娩前,已請畢產前假,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,確有需要請假者,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。但流產者,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。

產前假,只需於第一次申請時檢附媽媽手冊封面影本即可。
分娩假,若需提前請,要有醫師證明,表示確實有需要提前申請分娩假,即可申請,未限定提前多久,但分娩假需一次請畢42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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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furo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